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0-04-26 17:52【字体: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云医保〔2020〕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26日至4月30日。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和建清

联系电话:0871—63886058

传 真:0871-63886050

电子邮箱:ynsybjjgzcc@163.com

云南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6 日


附件:

云南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和《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云医保〔2020〕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坚持部门联动,确保中选药品采购、使用、供应保障、结算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中选药品及时挂网。及时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确保让群众及时用上降价后的药品。鼓励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云南的中选企业,以中选价格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申请挂网。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并与中选价格趋同。非中选药品调整后的价格纳入省级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范围,价格与省外价格联动。(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二)落实采购任务。相关部门(单位)、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他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行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要求,汇总我省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药品上年度采购量等,形成采购需求。按照采购需求确定各医疗机构采购任务量,采购协议原则一年一签,若提前完成当年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协议期届满。(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三)强化药品使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中选药品使用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未申报采购量规避中选药品的使用。因临床需求使用同类药品(指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临床可替代的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备案采购非中选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继续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要重视并做好原研药品和国产仿制药的平稳替换使用,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医疗保障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四)落实基金预付和医保支付。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购销合同或确定后的采购任务金额的30%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支付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的资金。药品集中采购预付金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预付资金分别管理,单独申报、划拨、核算,专款专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地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购销协议规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暂不做预付。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和调整,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云医保〔2020〕180号)》执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零加成销售中选药品。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五)加强监测监管。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网上监测力度,对采购使用、支付情况、供应保障进行全面监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对协议期限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约谈。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的管理,对辖区中选药品出现区域性短缺的,要及时核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要将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医保基金监管范围,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网下采购、规避中选药品的使用等情况,经调查核实的,无合理理由的,医保基金可不予支付。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六)做好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每月向省医保局报送中选药品生产、供应、库存、回款情况,若因特殊原因出现中选药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告。中选药品出现无法保障供应的情况,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其他同类药品时,应优先采购其他省份中选药品。中选企业可直接配送或选定不超过3家(含3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中选企业选择的药品配送企业,除配送中选药品外,在其他生产企业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可在全省范围配送中选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受我省基层药品配送企业遴选数量和配送范围的限制。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的管理,将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纳入基层药品配送管理范围,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配送资格等措施进行管理,确保中选药品供应。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带动医改持续深化。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云医保〔2020〕180号)明确的工作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对出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探索创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形成良好氛围。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做好患者政策解释,强化患者合理用药意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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