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
2020年第三季度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支付类别及评审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如下:
一、评审依据
一是《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
二是《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告知函》(云医保中心函〔2020〕38号)。
三是《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机构申报省本级新增定点评审标准和流程(暂行)》。
二、申报的基本情况
(一)医疗机构
本次共有38家医疗机构提交了申报资料(其中增加支付类别的30家,省市结果互认的8家),主要申报:职工普通门诊、省内异地普通门诊、公务员门诊、职工住院、省内异地住院、省内异地职工、居民慢性病门诊、医疗照顾人员门诊、离休干部门诊、离休干部住院等。通过书面审核和请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复核近一年内是否存在违规记录。其中3家医疗机构一年内存在违规记录,且不符合评审条件。符合评审条件的医疗机构最终为35家。
(二)零售药店
本次共有32家定点零售药店提交了申报资料(其中增加支付类别的11家,省市结果互认的21家),主要申报内容为:是开通省本级支付类别和异地支付类别。通过书面审核和提请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复核近一年内是否存在违规记录,32家定点零售药店均无违规记录,全部符合申报和评审条件。
(三)书面承诺书
申报资料的70家医药机构,均提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含:
1.对所提供的单位相关证照、工作人员数量和资质、医疗设备配置等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2.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作出承诺。
3.对已开通昆明市医保支付系统的,近一年有无违规记录作出承诺。
三、评审情况及结果
(一)书面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按医药机构申报的资料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会议评审
2020年8月13日下午,由省医保中心牵头、局机关纪委、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参与了会议评审。
局机关纪委对会议评审进行了全程监督,并进行了录音、录像。
(三)评审结果
1.医疗机构
通过评审,同意增加医保支付类别25家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未同意增加医保支付类别2家医疗机构(详见附件2),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增加支付类别的医疗机构3家(详见附件3)。
省市结果互认:评审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医疗机构8家(详见附件4)。
2.零售药店:
通过资料复核,评审同意定点零售药店增加医保支付类别11家(详见附件5)。
省市结果互认:通过资料复核,核准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零售药店21家(详见附件6)。
四、下一步工作
(一)向社会公示
经局机关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批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省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二)通知医药机构
一是根据最终公示结果,书面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告知其自行确定系统运营商,安装接入医保系统并提供系统编码。
二是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增加支付类别内容并开通医保支付系统。
地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明市国贸路309号)
省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联系电话:省医保中心0871-67195896、67195874
监评中心63886020
附件:
附件1评审同意增加医保支付类别医疗机构名单(25家).xlsx
附件2评审未同意增加医保支付类别医疗机构名单(2家).xlsx
附件3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增加支付类别医疗机构名单(3家).xlsx
附件4评审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8家).xlsx
附件5评审同意定点零售药店增加医保支付类别(11家).xlsx
附件6核准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零售药店名单(21家).xlsx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