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四季度省本级“两定机构”申报及评审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一、评审依据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告知函》(云医保中心函〔2020〕38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机构申报省本级新增定点评审标准和流程(暂行)》。
二、基本情况
(一)申报情况
本次共有184家医药机构提交了申报资料,其中:医疗机构34家,零售药店150 家。对申报的 184家医药机构,提请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复核近一年内是否存在违规记录情况,其中7家医疗机构一年内存在违规记录(不符合评审条件),符合评审条件的医药机构有177 家。
(二)承诺书
对申报医药机构的184 家单位,要求提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含:
1.对所提供的单位相关证照、资质、医疗设备配置、医务人员情况等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2.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作出承诺。
3.对已开通昆明市医保支付系统的,近一年有无违规记录作出承诺。
三、评审流程
(一)对相关资质的审核
省医保中心按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和复审,对零售药店申请省市互认进行了资料审核,提出是否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医保中心牵头,局机关纪委等组成评审小组。
(三)召开评审会
2020年12月24日上午,由省医保中心牵头、局机关纪委、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参与了会议评审。对符合评审条件的27家医疗机构(增加支付类别12家,省市定点结果互认15 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7家医疗机构(一年内存在违规记录)形成意见建议,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文件对150家零售药店进行省市互认。
局机关纪委对会议评审进行了全程监督,并进行了录音、录像。
四、评审结果
(一)医疗机构
通过评审,同意增加医保支付类别的医疗机构12家(详见附件1),通过省市互认的医疗机构15家(详见附件2),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同意增加支付类别的医疗机构7家(详见附件3)。
(二)零售药店
通过资料复核,核准通过省市互认的零售药店150家(详见附件4)。
五、公示
(一)公示时间
拟于2021年 1 月25日至 1月29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二)举报或投诉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省医保中心稽核管理部
联系电话:0871-67195896、67195874
附件1评审同意增加医保支付类别的医疗机构名单(12家).xls
附件3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同意增加支付类别的医疗机构名单(7家).xlsx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