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12〕19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起付线按现行政策减半收取。
二、取消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诊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
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达不到80%的,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