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季度省本级“两定机构”申报及评审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一、评审依据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告知函》(云医保中心函〔2020〕38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机构申报省本级新增定点评审标准和流程(暂行)》。
二、基本情况
(一)申报情况
本次共有161家医药机构提交了申报资料,其中:医疗机构53家,零售药店108家。对申报的53家医疗机构,通过书面审核和请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复核近一年内是否存在违规记录,其中符合评审条件的医疗机构为38家(其中,增加支付类别的20家,省市结果互认的18 家);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医疗机构为15家(其中,一年内存在违规记录的为13家;已有相关支付类别,重复申报的2家)。
对申报的108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省市结果互认直接签订服务协议。通过书面审核和提请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复核近一年内是否存在违规记录,其中符合评审条件的零售药店为106家;一年内存在违规记录,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零售药店为2家。
(二)承诺书
对申报医药机构的161 家单位,要求提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含:
1.对所提供的单位相关证照、资质、医疗设备配置、医务人员情况等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2.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作出承诺。
3.对已开通昆明市医保支付系统的,近一年有无违规记录作出承诺。
三、评审流程
(一)对相关资质的审核
省医保中心按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和复审,对零售药店申请省市互认进行了资料审核,提出是否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医保中心牵头,局机关纪委等组成评审小组。
(三)召开评审会
2021年3月16日下午,由省医保中心牵头、局办公室、局机关纪委、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异地结算中心参与了会议评审。
局机关纪委对会议评审进行了全程监督,并进行了录音、录像。
四、评审结果
(一)医疗机构
通过评审,评审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医保支付类别名单20家(详见附件1),评审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18家(详见附件2),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同意增加支付类别的医疗机构名单15家(详见附件3)。
(二)零售药店
通过评审,评审通过省市互认零售药店名单106家(详见附件4),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同意增加支付类别的零售药店名单2家(详见附件5)。
五、公示
(一)公示时间
拟于2021年4月26日至 4月30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二)举报或投诉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地址: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省医保中心稽核管理部
联系电话:0871-63886115。
附件:
附件1评审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医保支付类别名单(20家).xls
附件2评审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18家).xlsx
附件3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同意增加支付类别的医疗机构名单(15家).xlsx
附件5不符合评审条件也未同意增加支付类别的零售药店名单(2家).xlsx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