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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542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19-05-08 16:54【字体:

温少昌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院前急救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第120200542号)的建议,已交由省医疗保障局研究办理。经我们认真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院前急救机构基本情况

院前医疗急救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截至目前,全省设有1个省级急救中心,15个州(市)级急救中心,115个县(市、区)级急救中心。除省急救中心、玉溪市、澄江县急救中心独立运行外,其他急救中心均挂靠在各县(市、区)级人民医院。全省院前机构每年平均完成急救任务35万余次,其中转院6万余次,长途出诊2万余次。累计救治患者34万余名,完成大型会议现场保障4千余次,对约4万名公众进行急救技能普及培训,对外进行专业人员培训约2万余名,开展应急演练3百余次。各级急救中心在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院前急救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和保障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待遇,省级医保部门制定了《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2〕264号),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急救费用医保报销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药品支付范围。急诊抢救时使用现行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外属于急诊抢救的药品,个人先自付30%,余下部分按统筹地规定的报销比例结算。溶栓药品,如新一代溶栓药品,即使不在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内,只要符合急救情形的,可通过申请纳入医保报销。二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三是住院前急诊抢救(含救护车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现场出诊、院前处置、院前急救、药品费、一次性材料等医疗费,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结算。救护车出车费由个人承担,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同时,规定各统筹地医保部门应当将120急救中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视同基层医疗机构(一级)。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车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实行直接结算。未实现系统联网直接结算的,可按规定手工报销。云南省急救中心于2014年11月率先在全国建成了“院前急救费用无线医保结算系统”,实现了在救护车上对患者院前急救费用进行无线医保实时报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省医疗保障局将督促各级医疗保障局认真落实急诊抢救政策,确保院前急救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减轻参保患者负担,减轻120正常运行的经济压力。

(二)根据国家健康委员会《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加强各级医院胸痛中心的建设,提高全省急性心梗救治水平,降低死亡率。

(三)优化急救中心与医院胸痛中心间患者快速诊疗通道,建立有效联动机制,缩短抢救准备时间,做到到院前、院内无缝衔接,从根本上有效救治胸痛患者。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乡镇卫生院、120急救车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提升人员急救能力水平,有效提高第一时间抢救能力,及时救治急性心梗患者。

感谢各位委员对人民健康的关心和重视,以及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们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另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敬请反馈“省政协提案委”。

附件: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凤林,0871—6388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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