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我省和河南省等十二省(区、市)组成联盟开展了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现将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具备开展相关临床治疗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产品范围
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见附件)。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空心)螺钉等医用耗材。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接骨板系统包括普通接骨板系统和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成套使用。
三、执行时间
采购周期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四、主要内容
(一)签订采购合同。本次采购任务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确定的协议采购量为基础并根据招采实际情况确定。中选产品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的采购专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网上签订采购协议。协议期内,超出采购任务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规格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在确保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同时,可以同时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三)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对不按要求供货、供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采取惩戒、信用评价记录、增加替补供应企业等措施,确保产品供应和使用安全。
(四)严格回款时限。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相关要求。一是接骨板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套螺钉价格,髓内钉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件价格,成套使用时不再收取配套螺钉或配件费用。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时,不用对配套螺钉或配件单独下单采购,中选企业应当根据临床需求,足量、成套供应接骨板系统或者髓内钉系统中的配套螺钉或配件。临床单独使用的普通接骨螺钉和中空(空心)螺钉(非锁定)的中选价格含伴随服务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中选价格单独采购和收费。二是医疗机构开展骨科创伤类手术产生的消毒费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收取消毒费用。三是涉及相关考核任务时,根据医疗机构填报的需求量,按照各采购包进行考核。本包内,同一企业二级目录下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可根据临床需求相互调剂。
五、相关政策
(一)非中选产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价格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暂行)的通知》(云医保〔2020〕95号)方案进行价格调整。
(二)医保资金预付及结余留用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购销合同或确定后的采购任务金额的30%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支付采购中选产品货款。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对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三)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协作,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短缺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
附件:
附件1: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附件2: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中选后供应产品清单.xlsx
附件3: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医疗机构协议量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