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10条特殊医疗保障报销政策 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救治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我省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以及1月22日省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1月23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出台10条“特殊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范围的限制。
三是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是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行预拨一定资金,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五是支持就地就近就便治疗,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六是简化结算报销手续,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救治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
七是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确保用药需要。
八是防控用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九是做好特殊报销政策宣传,强化救治人群服务、及时报销费用。
十是做好动态监测评估,及时报送本地区病例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