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四季度省本级“两定机构”申报及评审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一、评审依据
本次评审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云南省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
二、基本情况
(一)申报情况
本次共261家医药机构提交了申报材料,其中医疗机构61家,零售药店200家。通过初审、复审和评审小组评审,符合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56家(其中,新增医疗机构5家,增加支付类别30家,省市结果互认21家),不予通过医疗机构5家。符合评审条件的零售药店199家(其中新增医疗机构76家,增加支付类别34家,省市结果互认89家),不予通过药店1家。
(二)承诺书
对评审通过的261家医药机构,要求提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含:
1.对所提供的单位相关证照、资质、医疗设备配置、医务人员情况等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2.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作出承诺。
3.对已开通昆明市医保支付系统的,近一年有无违规记录作出承诺。
三、评审流程
(一)对相关资质的审核
省医保中心按医药机构申报的资料逐一进行初审、复。提出是否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医保中心牵头,省卫健委、局机关纪委等组成评审小组。
(三)召开评审会
2021年11月10日上午,由省医保中心牵头、省卫健委、局机关纪委、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异地结算中心参与了会议评审。局机关纪委对会议评审进行了全程监督,并进行了录音、录像。
四、评审结果
(一)医疗机构
通过评审,评审同意新增医疗机构5家(详见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医保支付类别名单30家(详见附件2),评审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21家(详见附件3),未予通过医疗机构名单5家(详见附件4)。
(二)零售药店
通过评审,评审通过新增医疗机构76家(详见附件5),增加支付类别34家(详见附件6),省市结果互认89家(详见附件7),未予通过零售药店名单1家(详见附件8)。
五、公示
(一)公示时间
拟于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二)举报或投诉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地址: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省医保中心稽核管理部
联系电话:0871-63886115。
附件: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