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河南、山西、内蒙古、江西、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十三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省际联盟,代表上述地区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
现发布《豫晋蒙赣粤桂渝贵滇陕青宁新兵团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文件》(编号:YPLH-YD2021-1),请符合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申报。
附件:
豫晋蒙赣粤桂渝贵滇陕青宁新兵团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1-1).doc
十四省(区、市、兵团)联盟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