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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春万康医院。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该院存在以串换药品和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以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涉及医保统筹基金168788.51元。红河州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11月19日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68788.51元;2.处造成损失金额168788.51元1倍的罚款,即罚款168788.51元。
二、蒙自市中医医院。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该院存在以虚报假传药品耗材数据、分解收费以及将非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替换成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涉及医保统筹基金553279.05元。蒙自市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8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553279.05元;2.处造成损失金额553279.05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1106558.10元。
三、蒙自百合通大药房。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该药房存在以串换药品,将实际未销售的药品数据串换成已销售的药品数据上传到医保系统进行报销,以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涉及医保统筹基金282952.20元。蒙自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9月24日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282952.20元;2.处造成损失金额282952.20元1倍的罚款,即罚款282952.20元。
四、弥勒慈安精神病医院。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存在以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和违反诊疗规范提供过度的诊疗服务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涉及医保统筹基金128862.96元。弥勒市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28862.96元;2.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84176.69元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4176.69元;3.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44686.27元2倍的罚款,罚款89372.54元。上述两项共计罚款173549.23元。
五、泸西县封某某欺诈骗保案。
2020年9月5日,封某某乘坐他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为报销其医疗保险费用,虚构受伤事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5482.87元。泸西县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4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5482.87元,处骗取金额的2倍罚款10965.74元。
六、金平县周某某欺诈骗保案。
2021年4月,金平县公安局在办理“周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金平县周某某与他人酒后发生争斗,事后周某某谎称自己右前臂受伤到金平县人民医院治疗,涉嫌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通过调查,发现周某某确实通过虚构受伤事实报销了医疗费用10375.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4月,金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10375.26元已全部追回。
七、红河县李某某期诈骗保案。
2020年4月25日,红河县李某某因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为了让其及时住院治疗,其丈夫李某周借用李某某的姐姐的身份证在个旧市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冒用其姐姐的身份信息骗取医保待遇,报销李某某的医疗费用。李某某及其丈夫李某周自2020年4月25日至7月30日期间在红河县人民医院和个旧市人民医院共实施七次诈骗医保行为,骗取的基本统筹资金28967.44元、大病保险5251.96元,共计3421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12月,红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周二人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追缴被骗医保基金34219.40元。
八、金平县余某顺等4人欺诈骗保案。
2019年8月15日,金平县余某顺驾驶轮式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员李某能、高某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送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8月26日事故双方三人之子李某海、曹某黑、余某猛到金平县医保中心,故意隐瞒交通事故导致李某能、高某成外伤的事实,编造“因砍柴不小心被树砸到,导致受伤”的虚假事实,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涉案金额达5159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1月,金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余某顺、余某猛、李某海、曹某黑均犯诈骗罪。被告人余某顺、余某猛2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海、曹某黑2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