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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JY1000130503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2-08-30 15:35【字体:

梁海等7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云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部署安排。2003年,我省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省,在20个县启动主要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2007年实现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面实施,并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我省印发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并于2017年1月1日,按照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归口管理、信息系统“九统一”和完善付费方式的改革路径,完成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达到消除医疗保障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医保待遇的改革目标。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自2018年陆续成立以来,与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努力,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医保三重制度)体系,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3953万人,参保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320元,财政补助580元,财政补助标准明显高于个人缴费标准,占比达到64.44%),全年13608万人次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报销医疗费用341.34亿元,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3.1%。

虽然我省居民医保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好医疗保障需求相比,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持续完善,您们提出的建议,和我们工作方向是一致的。

一、关于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的建议

建立稳定的居民医保筹资增长机制,是增强居民医保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水平的基础。根据统计局公布数据,当前我省居民人均个人缴费320元,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66元的1.24%,低于职工医保2%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做好居民医保筹资,我们:

(一)实事求是落实国家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要求。对标对表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立足云南“后发展”“欠发达”的实际,制定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医疗保障待遇通用术语及结算规则》《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等政策时,在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方面,明确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为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统筹地区按照不低于最低筹资标准要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筹资标准。

(二)积极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其中,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纳入乡村振兴防返贫监测对象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予以资助,对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予以资助,并对边境一线的行政村居民、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有效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积极研究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结合云南实际,着眼制度高质量发展、基金中长期平衡,坚持应保尽保,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深化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持续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

二、关于科学有效使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建议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公平适度的医疗待遇保障是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内在要求。为管好用好居民医保基金,充分发挥保障效益,我们:

(一)加强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行为,有效加强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稳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减轻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水平。一是落实国家医保目录,可报销药品种类达到2860种,并制定《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二是将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效解决未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生育费用保障问题,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同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三是实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将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保障范围,2021年共有1979万人次享受待遇,医保基金报销13亿元,报销费用、保障人次分别在全国排名第三、第七。四是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纳入全省门诊特殊病管理,全省慢性病、特殊病门诊保障病种分别增加到25种和17种。五是全面落实抗癌药、谈判药医保支付政策,构建国家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和“双通道”管理模式,2021年谈判药品医保报销311.35万人次,报销医保费用16.59亿元,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效防止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全面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立足省情实际,分类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不搞“一刀切”和“抽楼梯”,精准制定《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21年全省脱贫人口继续实现应保尽保,报销比例88.67%,与2020年同期基本一致,有效防止因病规模性返贫,得到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肯定,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国推广。

(四)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让患者放心就医、医疗机构放心救治。在全国率先出台10条特殊报销政策,临时调整5项政策规定,对参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一律免费救治,医保支付90%,并及时向定点救治医院预拨医保资金,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全省筹集新冠疫苗专项采购资金50.05亿元,累计拨付采购资金42.68亿元、疫苗接种费用6.45亿元,全程做到疫苗采购“钱等苗”、接种费用“及时付”,确保新冠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五)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坚决守护好参保居民“保命钱”“救命钱”。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深入推进“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欺诈骗保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聚集“院外购药”等3类问题集中整治医保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和存量问题“清零行动”,分8批次对15个州市开展省级飞行检查,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推进医保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下一步,我们将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是推动共同富裕内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始终守牢“保基本”“可持续”的底线,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医保高质量发展确保人人“有医保”,努力做到参保“一个都不落”,保障人人都有基本医保待遇,有效发挥居民医保基金最大保障效能,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织密扎牢医保安全网,更好地保障病有所医。

三、关于积极支持中医药服务方面的建议

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医保部门职责所系、责无旁贷。我们:一是调整1300项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时,遵循“重技术、重劳动、轻设备”的导向,重点向中医及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倾斜,共调整中医及民族医项目65项,调整项目占比达39%,项目价格全部调增,平均增幅达36.4%。二是在原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不予支付的183个诊疗项目中,将针灸、拔罐、治疗性推拿等21项涉及中医非药物诊疗,及通过疗效和安全性评价的中医适宜技术项目,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三是将藏医、傣医、彝医等39项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甲类项目支付。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联合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措施,进一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支持作用,大力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感谢您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另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1份,敬请反馈“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代表议案建议处”。

附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表.docx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徐梅玲,1380879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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