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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如何开展飞行检查——国家医保局印发管理暂行办法 5月1日起实施

来源:都市时报、“中国医疗保险”微信公众号时间:2023-03-23 21:55【字体:

飞行检查作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已经被广泛运用。如何更加规范地开展飞行检查?日前,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不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检查

根据《办法》显示,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其中,由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省际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当在启动前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办法》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举报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或者大数据筛查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及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飞行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本办法中,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下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地市级及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检查。

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的

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办法》要求,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飞行检查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政策文件、数据信息等有关材料,根据检查需要,可派行政执法、医保稽核人员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飞行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及相关工作证件并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有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做好文字或者音像记录,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捺印确认。

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查结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对飞行检查结果

进行督导并开展“回头看”

《办法》明确,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移交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进度和整改方案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在处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

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和相关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

▌来源:都市时报、“中国医疗保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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