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 (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感染救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医保〔2023〕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新增新冠感染“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3〕18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24时。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支持新冠感染患者救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互联网首诊服务费”等临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首诊服务费、体外人工膜肺(ECMO)、俯卧位通气治疗临时项目价格政策继续执行,医保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二、高流量湿化吸氧治疗收费政策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0时起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