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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药价格招采及医药服务管理业务双月会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3-07-21 16:34【字体: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开展医药价格招采及医药服务管理业务
双月会商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践行“浦江经验”,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省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招采及医药服务管理业务双月会商工作机制,搭建“医保、医疗、医药”沟通交流渠道,集中解决重点事项和反映突出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7月至12月,省医保局官网发布双月会商通知。

二、会商地点

省医保局(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将视情到有关单位开展会商工作。

三、会商业务

(一)医药挂网采购经办服务(包括医药挂网审核、保供稳价、价格调整、信用评价等业务)。

(二)医药价格政策(包括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价格等事项)。

(三)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包括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信用评价等事项)。

(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包含DRG和DIP支付方式改革、结算等事项)。

(五)医保目录政策(包括国谈药品落地、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目录制定、药品支付标准等事项)。

(六)医保经办服务、协议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四、会商流程

(一)收集信息。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于每月1—25日将《医药价格招采及医药服务管理业务意见建议征集表》(详见附件)发送至指定邮箱:ynsylbzj@163.com,便于省医保局梳理相关情况,确定会商内容和具体安排。请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同一事项、相同问题不重复受理。

(二)会商安排。省医保局医药服务处、价格招采处、省医保中心将根据征集意见建议情况确定会商内容、时间和参加单位。提前在省医保局官方网站发布会商工作通知,明确具体安排(包括时间、业务类型、会商单位和重点会商事项等),每次会商接待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家单位不超过2人。对经过会商能够解决的问题,即时回应解决;对不能马上解决的事项,省医保局将形成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部门跟踪办理,确保问题真解决,工作有着落。参加单位必须遵守会商工作秩序,尊重组织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三)其他事项。省医保局已开通云南省医保服务网厅,本着“能线上不线下”的原则,请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优先选择通过云南省医保服务网厅https://ggfw.ynylbz.cn或相关业务电话咨询办理,价格招采处电话:0871—63886059;医药服务处电话:0871—63886038;省医保中心电话:0871—63886110。

附件:医药价格招采及医药服务管理业务意见建议征集表.docx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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