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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3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3-07-29 12:07【字体:

农恩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第0631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云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部署安排。2003年,我省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省,在20个县启动主要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2007年实现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面实施,并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我省印发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并于2017年1月1日,按照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归口管理、信息系统“九统一”和完善付费方式的改革路径,完成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达到消除医疗保障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医保待遇的改革目标。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自2018年陆续成立以来,与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努力,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覆盖全民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医保三重制度)体系,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3976万人,参保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个人缴纳350元,财政补助610元,财政补助标准明显高于个人缴费标准,占比达到64%左右),全年14569万人次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报销医疗费用362亿元,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2%。

虽然我省居民医保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好医疗保障需求相比,还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您提出的个人缴费年年涨、影响群众参保积极性的问题客观存在,相应的“稳定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以下”的引导合理预期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我们高度重视,前期已专题报告国家医保局和省人民政府。建立稳定的居民医保筹资增长机制,是增强居民医保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水平的基础。根据统计局公布数据,当前我省居民人均个人缴费350元,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的1.30%,低于职工医保2%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做好居民医保筹资,我们:

一是实事求是严格落实国家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要求。对标对表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立足云南“后发展”“欠发达”的实际,制定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医疗保障待遇通用术语及结算规则》《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等政策时,在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方面,明确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为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统筹地区按照不低于最低筹资标准要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筹资标准。

二是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其中,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纳入乡村振兴防返贫监测对象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予以资助,对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予以资助,并对边境一线的行政村居民、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有效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积极研究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结合云南实际,着眼制度高质量发展、基金中长期平衡,坚持应保尽保,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深化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持续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是推动共同富裕内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始终守牢“保基本”“可持续”的底线,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医保高质量发展确保人人“有医保”,努力做到参保“一个都不落”,保障人人都有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有效发挥居民医保基金最大保障效能,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织密扎牢医保安全网,更好地保障病有所医。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另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1份,敬请反馈“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附件: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docx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徐梅玲,1380879496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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