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医保基金监管微普法宣传内容(第一期)
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原则的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体系的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的职责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社会监督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八、《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及其支付范围确定的权限、程序?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九、《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经办体系和经办服务要求的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行为规范的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