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DIP误区之二:DRG/DIP会捆住医生的手脚吗?
“有了病种付费标准后不知道怎么看病,总感觉被捆住了手脚”“面对病种付费标准感觉心慌慌,生怕一不小心过了线”……当下,有这种感受的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不在少数。这,也是当前对DRG/DIP改革最大的误解之一。
为什么是误解,这又要从DRG/DIP的本义开始讲起。DRG/DIP从本质上通俗地讲,就是一套分组方案、就是一种组合逻辑,他们是将过去杂乱无章、千变万化的每一个病例,归入到有序、有限的若干组中,然后用病组(病种)的概念去管理、去付费。尽管分组逻辑、颗粒度有所不同,但病组(病种)的概念是相通的,从付费角度其遵循的基本逻辑法则也是一样的,即都是按照历史数据得出的平均数法则。从测算确定病组(病种)的过程来看,每一个病组(病种)都会包含历史数据中的若干具体病例,其支付标准就是用这些病例的相对平均来确定的。亦即,这个标准是高于一些简单病例、低于一些复杂病例的,其本身就不是这个病组(病种)的最高限额,收治患者的费用高于这个标准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情。因为,从医疗机构角度讲,一定还会收治很多本身费用标准就低于支付标准的病例,在这些病例上得到了盈余的奖励,也理应正常收治和诊疗那些可能高于支付标准的病例。按照平均数付钱了,结果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一点亏,天下自然没有这样的道理。
事实上,DRG/DIP都是并不鼓励临床医生去研究病组、研究支付标准的,从理想的角度,临床医生只管专心治病、合理诊疗,凭着自己的医术和医德治好患者即可,从最科学合理的角度,该用什么药就用什么药,该住多少天就住多少天。因为,理论上讲,同样的病情和病例,DRG/DIP下住院天数、住院总费用总不会大于按项目付费时代吧,在承认按项目付费时代合理性的基础上,还是收治那么多病人、病情也还是大同小异,只要精研医术、控制成本、合理诊疗,那么所节约下来的费用将由医保从激励、结余的角度予以补偿和奖励,从一个地区总的来看医疗机构一定是能够获利的。让临床医生去惦念着病组和标准,可能导致医疗行为的变异,导致治疗服务的不足,其最终伤害的是医院的声誉,甚至被投诉、被监管。更有甚者,如果医疗机构将DRG/DIP的盈余奖励与医生绩效直接挂钩,那么就是典型的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将可能直接导致医生从个人利益出发损害患者利益,继而对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院口碑、医院影响力等均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将是典型的得不偿失。
当然,医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患者情况各异,完全可能出现治疗费用远超病组标准的情况。DRG/DIP对此还专门设置了特殊病例支付的制度,即对远超标准的病例可进入高倍率病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申报还能够专门纳入特病单议,以高倍率5%、特病单议3%的比例来计算,8%应该总体上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特殊情况的特殊需求,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医院的正常利益。高倍率病例怎么定义,比例到底应该是多少,这些都是技术问题,都是可以调整的。实际上,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会建立协商谈判的沟通机制,对于医疗机构的合理诉求,是能够持续不断地改进政策制度的,是能够画好最大同心圆、求取最大公约数的。
回到问题的根本,要让临床医生放下包袱、合理诊疗,关键要靠的就是医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说到底,DRG/DIP对医院而言并不是一个付费问题,而是一个管理问题。DRG/DIP是与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相向而行的,他为医疗机构提供了一种非常具体、管用、高效的管理手段,通过把过去的无序变为有序、把过去的不可比变为可比,能够从数据的层面为医疗机构提质增效提供直接的切入口。医院要做的,是从制度的层面、从技术的层面降本增效,比如优化流程以减少住院床日,比如临床路径管理以提高效率,比如加强药品比选、多用集采产品以降低费用,比如优化人员、科室配置以促进资源利用,比如加强技术攻关以提升医疗水平,比如提升服务水平以让患者有更好体验等等,通过这些手段获得更多的盈余奖励、获得更多的患者青睐,从而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而那种只懂得压榨医生、逼着赶着医生每一个病例不超过病组支付标准的医院,可能就是一种懒政和惰政。
综上所述,让医生靠着本心去诊治,才是DRG/DIP时代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