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放疗计划设计”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类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疗计划设计”等1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已满,制定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
二、“血管超声造影”等1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终止试行,不再单独收费(详见附件2)。
三、“三维实时显像监控”等2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延长试行期至正式价格文件印发执行之日止,延长试行期内仍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详见附件3)。
四、《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2020 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卫财务发〔2020〕47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负压隔离病房床位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卫财务发〔2020〕52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实施营养风险测评等126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云卫财务发〔2021〕81号)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延长试行期至正式价格文件印发执行之日止,延长试行期内仍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放疗计划设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类别 .pdf
3“ 三维实时显像监控”等延长试行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pdf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