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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4-07-23 17:35【字体:

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2年。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式,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重叠时,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已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

(二)质量保障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供应。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等情况,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备供企业中选产品。当中选企业无法满足联盟地区市场需求时,备供企业可向省医保局申请,按程序获得中选企业身份。

(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落实医保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我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中选药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等政策。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中选产品优先使用、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加强同医疗机构沟通,及时掌握中选药品执行情况。

联 系 人:陈  龙

联系电话:0871—63886059

 

附件:1.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2.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备供企业清单.xlsx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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