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等2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减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负担的建议》(第0301号)已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领导组织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要求严格落实“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明确办理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依法依规开展办理工作。第0301号建议办理过程中,待遇保障处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原则,做到办前通过电话沟通准确了解意图,办中面对面沟通充分问计问策,凝聚共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日益加重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
居民医保是一项政府主办的惠民工程,是全民普惠性社会医疗保险。我省于2017年实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整合,建立城乡统筹、制度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其筹资实行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由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居民个人承受能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定年度筹资水平以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我省立足欠发达和后发展的省情,每年均将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确定为我省筹资标准,既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又符合欠发达和后发展的省情,让普通居民缴得起费。以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例,国家确定的居民医保筹资最低标准为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个人缴纳不低于380元。我省按以上最低标准执行,个人缴费为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缴费整体上处于可负担水平。截至2023年底,全省基本医保参保4563.39万人(其中:居民医保参保3965.25万人),参保率达97.24%。
逐年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适应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费用增长、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主要手段,也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支出的客观需要。逐年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主要原因是:
(一)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增幅较快。在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医疗新技术快速进步的大环境下,医疗费用持续高速增长对医保制度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加大。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近年来医药费用年增幅在8%左右,2021年与2011年相比,全国次均住院费用由6632元上涨到11003元,10年间涨幅约66%;全国次均门诊费用由180元上涨到329元,涨幅约83%;全国人均就诊次数由4.7次提高到6.0次,增幅约28%。医疗费用的上涨也导致了居民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2023年,我省居民医保基金收入413.68亿元(其中:个人缴费131.78亿元,财政补助258.4亿元),基金支出383.08亿元,同比增加21.26亿元,结余率仅为7.4%。
(二)居民医保待遇大幅提高。医保可报销药品从原新农合的1412个增至3088个,增加了1676个,增幅118.76%,药品覆盖了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金额90%以上的品种,其中包含74种肿瘤靶向药、80余种罕见病用药。特别是许多新药好药在国内上市后不久就可以按规定纳入医保目录。患者享受到的医学检查、诊疗手段朝着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方向大幅迈进,彩超、CT、核磁共振等高新设备迅速普及,无痛手术、微创手术等过去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诊疗技术日益普及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广大参保患者享受了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持续提高,门诊慢特病由26种增加到47种。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从2004年的29.51%提高到2023年的70.67%。“三重保障制度”仅2023年一年就惠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3864.83万人次,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超130亿元。医保待遇的普遍提升,切实减轻了群众就医用药负担,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例如,大理州祥云县鲁某某的孩子确诊为脊髓性肌萎缩症(SMA),当时“诺西那生钠”高达70万元一针,且不能报销。2022年1月,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将“诺西那生钠”降至3.3万元一针,并纳入医保报销,鲁某某的孩子一个疗程药费自付费用仅几百元钱。还有,治疗白血病的药品“伊马替尼”刚在国内上市时患者服药的年自付费用近30万元,该药品集采并经医保报销后,患者每年服药的自付费用降低至6000元左右。不断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让无数患者和家庭重燃生命希望。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将现行的每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优化为每3-5年提高一次的建议
在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同时,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也同步提高,2017年到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630元/人·年提高到102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由450元/人·年提高到640元/人·年。此外,云南省对个人缴费困难的群众在享受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医疗救助对个人缴费予以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确保应保尽保。
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及标准的制定权限在国家,我省要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将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确定为我省筹资标准,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缴费负担,按年动态调整,暂不能做到每2—3年提高一次个人缴费标准。
关于居民医保缴费问题,在近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提出,国家医保局表示:已会同财政部专题研究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缴费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稳定社会预期,切实保障好群众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主动向国家医保局建议完善现行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建立缴费标准与医疗消费水平、医疗保障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稳定个人缴费标准。
(二)关于建立个人缴费标准“能上能下”的缴费政策的建议
您提出的根据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缴费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下年度的缴费标准的建议非常好,也是我们一直想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的思路,但是在国家未改变现行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情况下,地方没有权限做出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建议,探索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合理减轻居民缴费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待遇保障处韩培春,1388827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