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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4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4-08-01 12:03【字体:

黎建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试管婴儿移植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建议》(第0340号)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领导组织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要求严格落实“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明确办理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依法依规开展建议办理工作。第0340号建议办理过程中,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原则,局领导参与建议办理研究,共同与您沟通交流,做到办前电话沟通准确了解意图,办中面对面沟通充分问计问策,凝聚共识,形成此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相较于高昂的试管婴儿移植费用,此政策与国家现行鼓励支持生育政策不匹配。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人口发展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云南省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安排步骤,持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相关工作,积极研究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在充分考虑我省的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情况下,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今年,我局将医保服务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列为专项行动重点推进。

(一)持续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一是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2023年,全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2.4万人次、报销3.89亿元。二是将产育假奖励待遇纳入保障范围。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及《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育假天数,落实158天的生育津贴待遇,比国家规定的98天法定产假多60天,目前,在全国省份中为最高线,2023年,共发放职工生育津贴9万人次、17.5亿元。男职工继续享受30天的护理假津贴,共有1.1万人次享受护理假津贴7351.8万元。通过生育保险所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均衡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断完善居民生育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县、乡两级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18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县级包干支付2700元、乡级为2100元,参保人个人不承担费用。2023年,全省农村孕产妇生育费用包干政策享受待遇18.58万人次,基金支付4.05亿元。

(三)全力保障“三孩”生育待遇。将参保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保职工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待遇与生育一孩、二孩无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三孩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3年,全省共有14960名生育“三孩”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障待遇。

(四)多措并举完善辅助生殖生育支持措施。2011年,我省就将辅助生殖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对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产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此举措目前在全国也是为数不多的。截至2023年底,生育保险基金共支付2723人次、820万元辅助生殖医疗费用。

(五)大幅优化费用报销流程。一是取消提供不必要申报材料,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等费用时,不再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二是简化申报流程,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营养补助费合并在生育医疗费用内报销,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一并报销产前检查费、生育营养补助费,报销材料只需提供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材料即可。三是推行一次受理,承诺时限办结。报送材料齐全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承诺20个工作日内时限内办结。

(六)积极推进直接结算与“跨省通办”。实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参保职工可通过登录“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网”的服务大厅(即个人网厅)或“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4203笔,其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2630笔,生育津贴申报1573笔。

(七)打通新生儿参保“最后一公里”。全力打通新生儿参保就医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通过“三个实现”新模式,即实现新生儿医保“落地参”“全年参”;实现新生儿待遇“即时享”“直接报”;实现新生儿参保登记线上办的医保服务,打通直接结算堵点,疏通统筹地区办理痛点,实现新生儿医保“落地参”“全年参”。2023年以来,全省新生儿用出生医学证明参保2964人,医疗保障“守护一生”的承诺有力兑现。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把试管婴儿移植有关费用纳入医保保障范围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国家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以及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要求,目前,我省正按照国家的立项指南将符合条件的精子畸形率测定等13项辅助生育技术项目,进行立项并报告国家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回复意见,我省已对部分医疗机构项目使用情况、自主定价水平等开展调查,收集比对省外价格项目,通过专家咨询程序,起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方案,积极推进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

(二)关于规范试管婴儿、唐氏筛查等项目,理顺原公共卫生支付的生育类项目与现医保待遇之间的关系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自2010起,全国实施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为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农村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服务,为夫妇提供较为全面的健康指导,使计划怀孕夫妇在良好的心理、生理状态下受孕。2023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的实施方案(2023—2027年)》,确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三级预防策略。一是广泛开展一级防治。通过开展婚前保健、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服务、科学补服叶酸和生育指导等服务,尽可能避免出生缺陷发生。二是规范开展二级预防。通过规范提供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质量,能及早筛查出严重出生缺陷儿。三是深入开展三级预防。对已出生的缺陷儿及早进行干预,减少残疾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厘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保的边界,规范孕前检查相关项目,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将公共卫生不予支付孕前检查的项目,按国家的要求,逐步的纳入医保的支付范围,更好的支持国家优化人口发展战略。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待遇保障处胡白,137084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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