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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4-08-02 10:44【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质增效,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云南)”平台网站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信用信息归集扩围提质,信用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信易贷”模式全面推广,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覆盖率、可得性、便利度显著提升;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领域有效扩展,各州(市)城市信用监测国家排名普遍进位;惠民便企信用应用场景持续丰富,“信易+”案例在全国、全省示范推广;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信用云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夯实信用数据基础

1.规范信用信息目录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修订《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补充目录,规范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2.推动数据扩围提质量。持续推动水、气等相关信息归集。加大司法裁决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发展创新信息、监管评价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专项数据归集力度。实施数据治理。力争“双公示”信息的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基本达到100%,行政强制等5类行政管理信息合规率持续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平台网站功能,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3.完善平台网站功能。强化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管理、问题校验功能,增强统计分析、监测预警能力,切实提升数据归集质效和服务决策能力;适时完善信用承诺、合同履约监管、联合奖惩、公共信用报告等功能,加强信用应用服务建设能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进网站提质扩能。推动网站页面扩容升级,实现信用宣传、信息公示、信用服务提质扩能;强化网站群内容栏目管理、权限配置等管理功能,完善内容审核业务流程功能,加强舆情监测,严防意识形态风险。〔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网络及信息安全相关管理规范制度,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人员、技术资源保障,提升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动信用新型监管,促进行业信用共建

6.加强承诺践诺管理。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推进信用承诺书文本和信息标准化,健全承诺践诺信息归集记录、履约践诺情况追踪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将承诺践诺信息数据及时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7.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推进信用报告在各级行政管理、政务服务部门的查询使用,全面开展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有序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季度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供各级各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国家出台的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政策,持续拓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覆盖的监管部门和领域数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8.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优化信用评定工作机制和模式,保障工作可持续开展。推广“整村授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促进农户贷款量增、面扩。持续优化沿边地区农村信用环境,助力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进一步扩大“党建+信用”示范村建设试点范围。〔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9.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有序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在信用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方面取得实效。〔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失信行为治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0.规范化、机制化推动信用奖惩。各级各部门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措施,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合奖惩案例信息同步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1.加大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治理力度。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机制,加大向州(市)政府对12个月新增及退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高频失信行为企业的通报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将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嵌入政务服务平台及工作流程。引导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退出名单,清理存量,控制增量。〔省财政厅、省法院、省税务局等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2.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信用修复提醒函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提醒全覆盖,提高企业信用修复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开设的“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归集、受理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违约失信投诉。及时通报政府部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况,加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偿力度,实现信息共享。〔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信访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4.强化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力交易、电煤中长期、政府采购等合同信息标准化归集和应用,建立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提升惠民便企服务质效

15.深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用推广。鼓励各地用好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州(市)专区,引导中小微企业在平台注册、认证和发布融资需求。鼓励各地银行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地方适用的融资产品,提升专区活跃度。按照国家标准向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化、机制化共享融资授信相关信息,加强融资授信数据跟踪分析,为工作推进提供决策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6.广泛实施信用惠民便企措施。鼓励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生活等领域广泛探索开展“信易+”工程。聚焦“一老一小”“出行”“就医”等民生领域“小切口”,拓展养老、托育、文旅、交通运输、医疗、家政等领域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力争在1-2个领域形成新的亮点成效并在全省推广。开展全省“信易+”案例归集和典型案例推广,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推动“信易+”模式广泛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等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发挥联动作用,支撑整体水平提升

17.支持城市信用监测和信用示范区创建。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4年版),指导各州(市)补短板、强弱项,明确工作要求和方法举措,提升各项指标得分,力争全省各州(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较2023年明显提升。支持昆明市、玉溪市、澄江市、腾冲市等城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做好保山市第三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复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强信用宣传培训。通过发布诚信典型案例、解读信用政策、开展“信用日”宣传等方式,开展信用“进园区、进企业、进街道社区、进村镇”等活动。开展数据标准、双公示、信用修复等业务培训,开展信用应用等专题业务研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各地之间观摩交流。〔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持续跟踪关注媒体舆论,对舆情曝光的负面事件尤其是重大失信事件情况,及时响应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主动迅速处置,消除不良影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做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各领域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机构人员稳定,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本行业信用工作和本辖区信用建设。每半年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鼓励及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辖区推进信用应用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发布典型案例并做好示范推广,将典型案例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指导考核。加强对各州(市)、省级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查指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参照国家做法,建立对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双公示”报送、“信易贷”推动等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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