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4-10-29 16:02【字体: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精准化管理,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构成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依据,全省统一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血液制品类共5242项(甲类项目4451项、乙类项目787项、医保定额支付项目4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49项,医技诊疗类1502项,临床诊疗类3379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204项,血液制品类8项。

二、明确支付管理

(一)《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实行准入管理,列入《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的项目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未列入《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医保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

(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云南省各统筹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文件相关规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列入《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的项目,分为“甲类”和“乙类”,全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甲类”项目主要指临床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主要指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项目,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三、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属于试行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待政府定价后再明确医保支付类别。此前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加强目录落地

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落地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的指导和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要加强智能审核系统应用,加强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pdf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联链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