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要求,现将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和“臭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合并修订为 “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同步对项目内涵和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并将“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项目管理(详见附件)。
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如提供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血液光量子照射治疗、臭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可控定量三氧免疫诱导自体血回输治疗、紫外线照射充氧血液回输治疗等医疗服务均按照 “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收费。
三、调整后价格为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水平。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