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州(市)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标准。
二、各州(市)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评估结果和调价方案应作为重要事项向省医保局报告。各地医保部门提交报告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省医保局不再回复具体意见。调价方案应与评估结果一致,严禁在医药费用增速过快或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等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增支性调价。
三、各州(市)医保部门应加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的应用,调整价格后及时上传更新数据信息,做好横向比较和区域协同。国家和省医保局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动态跟踪各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对于地方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相悖、重要事项报告内容失实、落地价格实践与报告不符,以及因政策执行不当引发舆情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省医保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平稳有序落地实施。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