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O医院:
按照国家医保局第六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要求,现就调整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动态血糖监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二、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零时起执行。各州(市)应加快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与本通知同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