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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2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5-12-12 10:37【字体:

张红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维持“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脱贫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的建议》(第227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后,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在认真梳理涉及政策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程序组织办理。办理过程中与您充分沟通,问计问策、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建议办理和成果转化。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过渡期医保资助参保标准逐步退出后,监测对象和脱贫户经济负担加重面临返贫风险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医疗保障工作,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针对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制定了资助参保等医保政策,确保其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坚决守牢因病返贫致贫底线。

一是按最低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全民普惠性社会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参保居民个人承受能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年度筹资水平以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标准。财政补助一直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2018—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490元提高到670元,各级财政下达我省居民医保补助资金258.4亿元,占居民医保筹资的63%。根据统计局公布数据,当前我省居民人均个人缴费400元,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的1.48%,低于职工医保2%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整体上处于可负担的水平。特别是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仅提高了20元,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增加幅度首次低于财政补助增加幅度。

二是动态监测,应纳尽纳。认真落实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优化监测系统功能模块,充分满足参保缴费、待遇兑现、费用监测等重点工作需求,分人群设定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监测预警标准,动态跟踪、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信息,精准施策、应救尽救,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家庭医疗费用负担。2024年共推送个人自付累计超过监测线的监测对象信息3.3万条,推送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0000元的参保居民信息31.25万条,数据采纳率17%;在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经认定给予1488人次倾斜性医疗救助319.64万元。

三是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我省全面落实国家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分五类人群进行资助,2025年医保缴费资助标准为:一是特困人员和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0元,财政资助400元;二是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农村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280元,财政资助120元;三是纳入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220元,财政资助180元;四是脱贫人口个人缴费355元,财政资助45元;五是25个边境县(市)一线行政村居民个人缴费330元,财政资助70元。符合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相关部门对监测对象和脱贫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问题给予积极关注,稳定对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的个人助缴标准”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确保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是实事求是严格落实国家政策。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联发《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省立足欠发达和后发展省情,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 2021125号),明确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即2022年—2025年期间,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延续乡村振兴期间政策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由180//年标准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135元,202390元,2024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二是持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过渡期内,我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持续做好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医保资助参保工作,有效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实现应保尽保。2024年,全省899.61万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率为99.98%,资助984.52万人参保,减轻个人缴费负担10.62亿元。2018年以来,全省资助参保共计192亿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参保。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助政策。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结束后,继续维持过渡期内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基本医疗保障资助参保政策不变,以进一步缓解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参保缴费压力,防止因病返贫的发生”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目前中央暂未明确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积极研究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农村低收人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一是按照20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提出“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等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全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农村低收人人口缴得起费。二是将按照国家过渡期后明确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按照“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措施,精准监测、精准帮扶,守牢不发生因病致贫返贫底线。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待遇保障处李劲权,1308536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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