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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2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5-12-12 11:33【字体:

杞晓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建立官方平价月子中心(会所)的建议》(第824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局主要领导安排部署,分管局领导组织分管处室进行研究,明确办理时限、办理要求等。省医保局认真分析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初步答复意见,于 5月15日与您进行了面商,充分吸纳代表意见形成答复文件。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月子中心管理部门多的问题。我们经核实研究认为: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厅字〔2018〕67号),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各级医保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工作。月子中心除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外,还有生活照料、婴儿喂养等非医疗服务,需进一步明确月子中心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诊疗规范提供护理、康复等诊疗服务,应在不超过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收取费用。

全省医保系统高度重视医保服务生育支持工作。落实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待遇。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参保人个人不承担费用。将辅助生殖纳入保障范围,对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医保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推动实施新生儿落地即参保,新生儿家庭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号或身份证,即可通过线上和线下全年度“无障碍”及时参保缴费,待遇可“即时享”“直接报”,相关做法入选国务院办公厅第二批“高效办成一件事”典型经验。2024年以来,全省新生儿出生即参保44.23万人次,享受待遇142.53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10.1亿元。

二是关于民办的月子中心专业性差收费高的问题。经核实研究认为: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是关于制定我省月子中心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制度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省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明确月子中心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涉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部分,做好项目价格管理和政策支持工作。

二是关于对母婴在月子中心的合理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畴,降低生育成本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纳入医保范畴的医疗费用应是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若月子中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1〕26号)等相关规定,可按规定向医保部门申请定点。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价格招采处魏莉,158088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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