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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9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5-12-12 11:41【字体:

李春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机制的建议》(第894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2025年3月召开了建议提案交办会,要求认真贯彻“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推进建议办理,切实做到办理工作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调研深入、协商充分、督办有力、落实到位。严格按照面商工作要求,强化与代表沟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议高质量办理。第894号建议交办后,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代表反映的问题,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并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自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居民医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来,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始终坚持在地方政府主导下,深耕协同共治,持续在业务流程、信息共享、数据治理上同向发力,参保缴费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已实现实时交互和传递,形成了共享、共治、共商的工作格局。特别是2023年我省被确定为“统模式”改革试点省份后,按照“统模式”参保缴费的业务流程和联办规程,持续优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交互准确及时、业务衔接顺畅有序。

(二)关于医保缴费增速过快。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参保居民个人承受能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年度筹资水平以及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标准。财政补助一直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2018—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490元提高到670元,占居民医保筹资的63%。根据统计局公布数据,当前我省居民人均个人缴费400元,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7元的1.48%,低于职工医保2%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整体上还处于可负担的水平。

(三)关于受“返乡潮”影响,缴费人经济负担能力下降。2017—2024年,我省按照国家的要求出台并完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持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减轻缴费人经济负担。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其中,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纳入乡村振兴防返贫监测对象按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予以资助,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予以资助,并对边境一线的行政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农村居民等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有效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实现应保尽保。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20元,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增加幅度首次低于财政补助增加幅度。

(四)关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缴费人看病成本较高。经核实,全省设有1336个乡镇卫生院,13513个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覆盖所有乡村。截至2024年底,全省1480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达标比例98%,其中,达到推荐标准机构346家,推荐标准达标比例从2022年的9.87%提高至23%。省级财政支持建设了112个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建设,建成600个标准化慢性病诊疗专科、400个基层康复科(室)和1073个基层心脑血管救治站,基层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省124个县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建成医学影像中心115个、远程心电中心109个,医学检验中心89个,实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结果互认”,让群众就近就便享受上级医疗服务。但由于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地方事权,加之我省州县两级财力不足,难以足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部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存在设施设备老化等情况。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完善部门协作特别是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省医保局汇同省税务局积极做好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一是按照《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全国标准版V2.0)》,统一数据交互标准,结合参保征缴业务场景,明确数据交换场景、数据项、格式、周期、数据校验等数据交换标准。二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与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交换,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共享,加强医保系统与税务系统的对接。目前,居民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等业务数据均能在10分钟以内完成与税务部门信息交互。三是建立沟通渠道,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及时研究解决医保与税务数据交互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运维团队对接,建立运维工作群,协同处理数据同步相关问题,进一步健全部门协同运维机制。四是进一步优化税务缴费平台。使得发生参保人信息与税务缴费平台注册信息不一致时,提供操作提示,指引参保人变更注册信息。

(二)关于“减缓个人缴费标准增速、增设低缴费档次、探索建立缴费激励机制”

我们的办理意见,一是严格落实国家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要求,对标对表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立足云南“后发展”“欠发达”实际,制定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医疗保障待遇通用术语及结算规则》《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等政策时,在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方面,明确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为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统筹地区按照不低于最低筹资标准要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筹资标准。2025年,国家确定的居民医保筹资最低标准为107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670元)。二是鼓励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从根本上更好维护全体参保人的利益,确保基金平稳运行。自2025年起,我省实施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缴费1年,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出现断保的重新累计连续缴费年数,前期积累的激励额度继续保留。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金额累计提高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您提出的建议与我们工作方向一致,按照《“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研究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目前国家医保局已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题研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云南实际,动态调整全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我们的办理意见,一是抢抓国家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机遇,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快县域资源共享中心建设,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之间常规检查检验项目结果互认。乡镇卫生院医学影像中心覆盖率提升到80%以上。加快建设县域集中审方中心,县域中心药房建设率达到50%以上。持续推进人员、服务、技术、管理下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临床、管理人才乡镇卫生院全覆盖,帮扶基层提升服务能力。二是继续实施卫生健康事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2025年完成30家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建设,200家基层标准化慢性病诊疗专科建设和200家基层中医康复能力提升项目,实现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慢性病诊疗专科和康复科(室)全覆盖。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2025年底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达到国家能力标准。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科室建设,全省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中心能够提供儿科诊疗服务。三是启动省级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在基层治理机制、服务体系、服务能力、服务模式、队伍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探索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样板。四是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实施2025年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药、护等卫生人员适宜技术培训、“万名村医培优提质”行动,提升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意之处,烦请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规财法规处苏红波,1388875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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