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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6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5-12-12 11:48【字体:

姜旭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医保支付力度助力提升生育力的建议》(第968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办理工作,严格按照“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落实办理责任,高质量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该建议由我局待遇保障处主办。在建议办理中,经积极与人大代表和有关处室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建议答复初稿后,于2025年5月21日与代表当面协商沟通,就办理意见达成一致,人大代表对建议答复情况满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将唐氏综合征筛查、胚胎活检等产前检查、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的问题。经研究核实,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实施云南省医保服务生育支持政策专项行动,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2024年9月,与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辅助生殖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范现行辅助生殖类收费项目,将“取卵术”等12个治疗性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明确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近年来,为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省医保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陆续新增了“孕妇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高通量测序技术检查与诊断”等产前诊断、辅助生殖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由于该类项目试剂成本差异较大,各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水平差异也较大,如“孕妇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江苏省集采后收费约每人份600元左右,而我省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在800—2400元不等。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分批分类发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其中检验、病理类项目预计在近期征求各省意见。

(二)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问题。经研究核实,2016年,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定出台《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明确按单病种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的方式,对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了保障。主要采取的措施是,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支付政策。同时,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变相分解将费用转嫁给个人承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服务技术和水平发展,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服务需求也发生了改变,当时包干支付的标准无法匹配医药技术发展及服务水平提高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增长。2020年,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局与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云医保〔2020〕132号),将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乡两级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18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由原来的2400元调整为2700元、乡级由原来的1800元调整为2100元,州(市)级及以上顺产调整为2400元、剖宫产调整为3400元。每项均增加了300元,增长幅度平均为15%左右。同时,对于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或在统筹地区外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再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2024年,共有18.5万人次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顺产、剖宫产),医保基金共报销5.8亿元,次均费用为3135元。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建议将唐氏综合征筛查、胚胎活检等产前检查、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待国家检验、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正式应发后,省医保局将牵头做好对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评估基础上,合理制定我省的省级价格标准,并同步研究将适合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努力做到既支持技术发展,又满足患者基本医疗保障。

(二)关于建议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我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深入开展调研测算、专家论证,将持续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目前,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因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并发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导致诊疗所需费用超出单病种包干支付范围的,都未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而是采用按照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政策,在条件成熟时,住院分娩费用均按照普通住院结算,参保人享受普通住院待遇。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处胡白,137084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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