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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时间:2026-01-04 10:37【字体: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O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决定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17。同步终止《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及相关文件中“挂号费”等248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

二、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三、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

四、将“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d)、“复杂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e)”整合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33m)”,同步调整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最高限价标准。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33e4)、“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 33h)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9)。

五、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一般诊疗费继续按照医保定额支付,收费标准按每人次12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8.5元,个人支付3.5元;未提供注射服务收费标准按每人次6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0.5元。

六、本通知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执行。各州(市)应于执行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同步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0﹞3号)终止执行。

 

附件1-19: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和终止项目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链接:《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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