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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21-09-27 14:32【字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21〕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云南战略,积极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

(一)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加大三明市医改经验推广、培训力度,举办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培训班。深入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制定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若干措施,分批分类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深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促进薪酬制度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全面落实《云南省医保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医保〔2020〕149号)要求,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完成新增和修订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州、市审核新增一批傣、彝、藏等民族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要求,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加强对各州、市的督促指导,推动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和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经费渠道。允许医院自主设立薪酬项目,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价机制,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加强监督考核,贯彻落实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深入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考核结果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与公立医院新增薪酬总量挂钩。继续开展医院等级评审,选择部分三甲医院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抓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并总结经验。(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

(七)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合理均衡布局。制定云南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心血管、呼吸、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加快推进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强胸痛、卒中、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创伤等重大急性病救治中心建设。规划推进“十四五”时期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加快补齐服务短板。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积极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医疗联合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引导医疗联合体更加注重疾病预防、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抓好42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国家试点,2021年底全省不低于60%的县、市、区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打包付费改革,完善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联动考核机制,形成医防协同格局。探索省级统筹部分编制专项用于支援医疗力量薄弱地区。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牵头组建或参加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推动省、州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均衡发挥作用。开展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持续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力争600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云南省甲级标准,50个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医院创建。探索推行家庭医生团队与服务关系稳定的签约居民签订2—3年有效期的服务协议。继续落实乡村医生待遇。调整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差别化和向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的医保报销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9号)精神,加快建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加强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提高直接结算率。(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州市级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项目,开展52个中医特色专科建设,推进6个中西医协同协作基地建设,继续实施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完成不少于20所县级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达标。全面落实国家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完成12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加快提升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允许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展中医药师带徒工作。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快推进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十二)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健全农村地区病例转运机制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机制,加强边境和口岸疫情防控工作。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推动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口岸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措施。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推动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完善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能力。制定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加快推进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完善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为主要评价内容的人才评价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持续推进健康云南行动。深入实施健康云南行动,稳步推进16个专项行动,抓好监测和考核工作。深入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年底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卫生县城(城市)标准。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医防协同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价等职能,指导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病综合防治方面业务融合。强化县级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与相应的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协同服务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促进保健和临床服务深度融合。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升省、州市级职业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能力;健全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并向乡镇(街道)延伸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共享。加快省、州市、县三级区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设,推进公立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推动诊疗信息跨机构、跨地区共享。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码)、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码)、金融支付码“多码协同”融合应用。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应用基础建设,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延伸覆盖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修订完善和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工作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支付流程,完善结算模式。推进先诊疗后结算或一站式缴费改革试点。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等群体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医学人才培养和使用。加强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落实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将定向生违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加强校医队伍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联动应对体系。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选取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等重点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一步完善医保药品、耗材数据库国家标准编码管理工作。制定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做好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预警,加快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落实信用评价及约束措施。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和考核,提高药品配送到位率,重点确保偏远山区药品供应。(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制定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大力推行医疗卫生行业“互联网+监管”,持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精准监管机制,强化监管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医改工作评估机制。制定医改任务和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办法,建立工作台账,对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市进行监测评估。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督导和通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医改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年度医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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