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六项政策调整值得关注
2021年12月1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2017年起执行的《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和《玉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执行。
新出台的《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在整合原有文件政策的基础上,系统全面的对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参保管理、基金筹集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费用结算、经办管理、部门职责、组织保障和监督进行了规范细化。主要有六项政策调整:
一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至次年2月”,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明确新生儿、脱贫人口、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续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自愿全额(含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
二是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办理参保登记,且父母双方都已在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保费;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未办理参保登记,或新生儿父母有一方未在云南省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当年需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新生儿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三是特殊困难人群符合资助参保政策的,只缴纳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
四是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叠加后最高支付限额达35万元。
五是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市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支付比例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支付比例60%。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为1000元,支付比例55%。
六是对中医药服务进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倾斜。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类科室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相应降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