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参保人门诊特殊病待遇保障,减轻参保人及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经研究,决定将脊髓性肌萎缩症等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管理,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享受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病种
新增6种门诊特殊病病种,具体为:脊髓性肌萎缩症、普拉达—威利综合征、特纳综合征、儿童中枢性性早熟、肝豆状核变性、视神经脊髓炎。全省统一执行新增的门诊特殊病病种,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减少规定病种。
二、保障水平
各统筹地区坚持分类保障,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执行各统筹地区现行的门诊特殊病待遇政策;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全省执行统一的待遇政策,待遇标准参考《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特殊病待遇参考表》。
三、经办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患者门诊特殊病备案标识、费用结算等经办服务,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大力推行在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待遇认定,保障患者及时、快捷享受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做好用药管理,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要持续广泛宣传,提升参保人对医保政策知晓率,推进医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