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医保减征缓缴医保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为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尽快恢复有序稳定健康发展,丽江市医保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有序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准施策,出台了一系列医保减税降费及“网上办”、“电话办”、“延后办”、“预约办”等经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发力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一减”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全口径”工资基数,常态化为企业降费减负。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测算和公布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参数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62号)精神,根据统计、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就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数据,认真测算,在2019年度,从2019年5月1日起,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2018年度“全口径月工资”6031元的60%和300%确定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具体标准为:上限18093元,下限3619元。从2020年1月1日起,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2019年度“全口径月工资”5692元的60%和300%确定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具体标准为:上限17076元,下限3415元,较2019年度缴费基数降低,减轻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同时,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的特殊医保政策,第一时间下发了《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丽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丽医保〔2020〕16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文件规定执行最长时间的阶段性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至自2020年6月结束,共5个月;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 保持不变;各医保经办机构及税务征收机构加强协作,积极倡议、引导单位办事人员实行“不见面”办事,主动做好减半征收费用退减和实施职工医保费缓缴的服务工作,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减收期间,全市共计为1953家用人单位减收单位部分医保缴费6269.93万元,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二延”政策。一是疫情期间受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享受“一减”政策后,仍无力按期缴纳参保费用的,可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执行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缴费时间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切实支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眼前难关,推动经济尽快摆脱疫情影响。二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三不降”政策。企业享受参保缴费“一减”“一延”政策后,为确保参保职工待遇保障不受影响,执行“三不降”政策。即参保职工缴费期连续计算,当期待遇不降低,医保报销政策待遇标准不降低,个人账户划转标准不降低。
“四服务”政策。积极为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等复工复产提供“网上办、预约办、电话办、延后办”四种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和人员聚集,在避免交叉感染的同时,确保企业职工待遇不断档。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及参保人通过网上经办、电话传真、微信、QQ咨询线上渠道办理医保相关业务,全市医疗经办机构网上办理业务量达6000余件,电话咨询达25000多人次。同时及时与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确保医保基金及时支付,保证复工复产期间医疗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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