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份省本级“两定机构”互认评审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如下:
一、评审依据
本次评审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令第3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物医药事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19〕163号)、《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函》(云医保中心函〔2021〕38号)、《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中心函〔2021〕33号)、《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中心函〔2021〕47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云医保〔2022〕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批次共有223家医药机构(医疗机构20家,零售药店203家)提交了两定互认和异地备案申请,其中两定互认132家,异地备案91家。经初审、复审后,符合条件省市互认准入的医药机构有218家。
(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共受理互认和异地备案20家。审核通过同城互认14家(见附件1)、异地备案3家(见附件2),未通过3家(见附件3)。
(二)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共受理互认和异地备案203家。审核通过同城互认116家(附件4)、异地备案85家(见附件5),未通过2家(见附件6)。
(三)未通过的机构名单。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的函》(云医保中心函〔2021〕38号“同一法人主体的相关医疗机构,且1年内有违规记录的,1年内不接受新签订服务协议书申请及增加支付类别申请”的规定,有5家医药机构(含同一法人主体违约)存在近一年内存在违约行为。
三、评审流程
(一)对相关资质的审核
省医保中心按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逐一进行审核和复审,对零售药店申请省市互认进行了资料审核,提出是否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省市经办机构联审
由省医保中心形成省市互认名单,与昆明市医疗保险局联合对本批次申报“省市互认”医药机构进行审核。
(三)省医保中心主任办公会
2022年8月15日上午,省医保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题审议。
四、评审结果
(一)医疗机构
通过评审,评审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增加医保支付类别名单7家(详见附件1),评审通过省市定点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9家(详见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备案登记名单8家(详见附件3),不予准入的医疗机构名单10家(详见附件4)。
(二)零售药店
通过评审,省市互认零售药店名单90家(详见附件5),定点零售药店异地备案登记名单80家(详见附件6),不予准入的零售药店名单38家(详见附件7)。
五、公示
(一)公示时间
拟于2022年8月29日至9月2日起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二)举报或投诉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地址: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省医保中心稽核管理部
联系电话:0871-63886115。
附件: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3日